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況下判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況下判離婚?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要是法院沒有判決夫妻離婚的話。日後還可以提出第二次離婚,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況下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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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關係尚可維持,應當不準離婚。但是,婚姻的基礎不僅是愛情,故感情破裂不是判決離婚的惟一標準。一般情況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即可判決離婚:

(一)婚後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二)一方確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者;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四)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的;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五)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六)一方不務正業,好逸惡勞,沾染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致使夫妻關係惡化的;

(七)一方虐待、遺棄對方,經教育不改,對方不諒解的;

(八)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因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經調解無效的;

(九)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經調解和好無效的;

(十)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常打罵,互不諒解,無法共同生活,經調解和好無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關係無法維持的。

二、不同婚姻情況的處理

當然,因爲婚姻關係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的情況。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下列類型的離婚案件,可分別情況做不同處理:

(一)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如果一方提出離婚,應根據夫妻關係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二)一方向對方索要了財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願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係的狀況,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三)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關係原來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着重做調解和好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則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四)因一方升學、招工、提幹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的,處理時應區別對待。對喜新厭舊的錯誤思想行爲,要依靠有關單位和組織進行批評教育,並着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的,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判決不離後,夫妻關係仍無改善者,可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

(五)因生女孩或者採取節育措施而提出離婚的,應依靠有關組織和羣衆對其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思想進行批評教育以使其認識錯誤,儘量調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來較好,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六)實行生產責任制後,一方身體不好,或者缺乏生產技術,收入較低,生活出現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原來感情較好,應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諒解,互相幫助,和睦團結,調解無效亦可判決不準離婚。

(七)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感情原來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爲宜。如確係久治不愈,確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經安排好患者的監護問題,可准予離婚。

(八)因一方勞動改造,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於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應儘量做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總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夫妻關係尚可維持的,不準離婚;夫妻關係無法維持的,准予離婚。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