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一方失蹤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一、一方失蹤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於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二、兩人不在一個地方怎麼離婚

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第二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對離婚沒有什麼異議,對財產債務和撫養權都達成了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只能在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對於異地夫妻來說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的那麼只能選擇起訴離婚的方式。

起訴離婚則可以不在戶籍所在地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與配偶不在一個地方,甚至是您不知道配偶在哪兒而決定離婚時,您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時,您要確定好去哪個法院起訴,並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和證據。而即使出現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雖然會對婚姻關係的解除造成一些不便,但並不代表就不能解除夫妻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