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不一定。

離婚起訴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爲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通常,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原因有兩種情況

一、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爲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麼堅決,被告仍想挽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被告想獨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爲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於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需要六個月之後纔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間,則爲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爲此,當事人要做好防止財產轉移的準備,以免造成自己財產權益的損失。

離婚的方式主要就是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這個時候如果協議離婚不成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會進行訴訟離婚的。在離婚的時候,不是說想要離婚就可以離婚的,這個時候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是否可以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