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多久可以訴訟離婚證什麼時間可以拿到?

離婚是多久可以訴訟離婚證什麼時間可以拿到?

一、離婚是多久可以訴訟離婚證什麼時間可以拿到?

訴訟離婚什麼時候都可以;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起訴離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起訴離婚立案之後多長時間必須開庭審理,而是隻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因此一般情況下,在立案之後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機率比較大,極少數情況可能需要幾個月之後才組織開庭。大多數離婚案件均在3個月內作出了判決,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涉外離婚除外。

法院的判決書相當於離婚證。我國目前存在兩種不同方式的離婚。一種爲協議離婚,選擇這種方式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然後到民政局辦理手續,取得離婚證;另一種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取得調解書或判決書。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就已經解除,可以帶着法院判決書到民政部門辦理再婚登記手續。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協商不下來的話,走訴訟的程序是需要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但只要證據齊全,那麼走簡易程序的話,一般就會在3個月之內拿到離件,所以,不同的案件選擇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