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要經過哪些程序?

跟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要經過哪些程序?

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去民政局離婚。但是,有一種婚姻比較特殊,那就是軍婚。你知道如果要跟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條件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爲你介紹跟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以及經過哪些程序,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

(1)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幹部。

《民法典》第1081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裏所說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和軍人離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關於夫妻雙方均爲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雙方均爲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二)關於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裏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裏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三)關於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1、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爲《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軍婚是婚姻中比較特殊的形式,要跟軍人離婚,軍人是可以拒絕的,法院會根據軍人的意願,不判夫妻離婚的,除非軍人本身犯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