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騙離婚的協議離婚無效

一方騙離婚的協議離婚無效

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爲了自己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一種違法離婚行爲。其特徵如下:

(1)在騙離婚中,提出離婚是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但又故意向對方表明自己的目的不是真離婚,使對方處於受矇騙的狀態,確信離婚不過是實現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離婚。

(2)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爲前提,而另一方則在辦理離婚手續後,期待所謂目的實現後恢復夫妻關係。

(3)騙離婚行爲的結果具有惟一性。一方當事人的欺騙行爲, 自始至終是要解除婚姻關係,徹底擺脫對方,騙到離婚協議後或獨居,或另與他人再婚,根本無復婚的意思。

(4)騙離婚既是當事人單方的欺騙行爲, 又是一種基於欺騙而產生的合意假離婚行爲, 明顯與《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違背,從根本上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騙離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透過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令其在根本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無效”的規定,騙離婚應屆無效的民事行爲,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這是一種絕對無效的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任何情況下都允許提出無效主張。對這種無效離婚,不管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們均應有權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首先要全面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真相,如確屬騙離婚,要對實施欺詐行爲的一方給予嚴肅的批評和處理。在此基礎上,對於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調解工作,宣佈離婚無效、收回離婚證或判決離婚無效;倘若調解不能恢復夫妻關係,也不應維護原離婚協議,而應宣佈其騙離婚無效,維持原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堅持不願維護原婚姻關係的, 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在騙離婚中,行爲人故意進行欺騙行爲騙取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重婚處理;其再婚關係因騙離婚的無效而當然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應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