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獲取離婚分居的證據

怎樣獲取離婚分居的證據
律師解析:一般而言能作爲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