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分居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