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拆遷離婚補償如何分配?

一、徐州拆遷離婚補償如何分配?

徐州拆遷離婚補償如何分配?

1、戶籍在冊的公有住房拆遷,離婚前一直實際居住。離婚時沒有作出處理意見,離婚後房屋拆遷,一方主張拆遷利益可得支援。

2、原告戶籍在冊男方父親名下私房內,房屋來源於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父親的私房拆遷安置。原被告實際居住。離婚時,對該房屋主張居住權沒有得到支援。

3、不是拆遷私房權利人,婚姻存續期間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一方主張房屋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支援。

4、私房拆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所購房屋,雖未轉移物權歸屬。但離婚一方主張拆遷利益也可支援。

5、屬案外人私產,拆遷補償按人頭固定平方。離婚後,可獲等平方的現價補償。

6、農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資人,作爲登記的立基人口,有權主張分割拆遷利益。

7、農村宅基地房屋,建於婚前,結婚時無戶籍在冊,戶籍性質爲居民,離婚後主張拆遷利益不獲支援。

二、賠償情形

1、重婚行爲

重婚分爲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爲。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採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爲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爲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爲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爲的過錯方鑽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爲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爲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麼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爲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爲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 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係破裂。

如果在離婚時一方有重婚或者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後是需要支付離婚補償的,如果在離婚時沒有發生以上的這些情形是不需要支付離婚補償的,因爲在法律中也是沒有對離婚補償的金額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確定離婚補償的金額時也是需要透過雙方的協商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