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執行怎麼處理

離婚協議不執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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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夫妻肯定需要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而該協議書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也就會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對當事人的行爲就會產生約束力。但有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一方不執行離婚協議書的情況,那麼此時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離婚協議不執行怎麼處理吧。

一、離婚協議不執行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後爲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離婚起訴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戶口

離婚協議不執行是經常會出現的問題,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去法院起訴,在獲得了法院的判決之後,若對方還不執行的話,此時就可以拿着法院的判決書申請進行強制執行。而通常離婚協議書是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纔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是不能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協議書當中約定好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