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一、男女雙方就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二、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三、符合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准予離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