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很多人會向對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但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請求給以損害賠償的,想要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舉證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使無過錯方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但無過錯方要獲得賠償的舉證責任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無過錯方很難透過合法方式取得證據如婚外性行爲的證據,爲此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不支援。爲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對非法證據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予認可,仍應作爲證據採用。但對無過錯方的違法行爲,應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適當放寬無過錯方舉證責任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能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一般情形,少數取證特別案件應當實行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以適當降低其證據要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應屬於舉證特別困難的案件,應適用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要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達到一定的心證程度,在沒有反證的限度內,就可視爲已經達到了證明目的,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就應支援無過錯方的賠償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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