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透過兩種方式來達到。其一爲行政方式,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其二爲訴訟方式,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透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離婚案件要想起訴,首先得證明雙方存在夫妻關係。而結婚證就是證明夫妻雙方關係的一種憑證。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向結婚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係存在的證明也可達到同樣效果。
離婚開庭需要結婚證原件,開庭時,法官會要求出示原件。若結婚證遺失的,可至婚姻登記所在地檔案局開具婚姻登記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的含義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離婚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需要按正常程序辦理離婚手續,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才能生效。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三、訴訟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訴訟離婚,即通常所說的法律途徑離婚。比協議離婚較爲複雜。具體程序和步驟如下:
1、委託律師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