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離婚不用請律師

哪些情況離婚不用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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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夫妻在打離婚官司的情況下,多數都會委託律師來幫助自己,期許能夠爭取更多的利益。但就實際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離婚案件中都有必要請律師。那到底哪些情況下離婚不用請律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離婚不用請律師

(1)情感爭議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上沒有什麼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太不是人,太沒有良心。律師不是心理諮詢師,這類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諮詢師指導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傾訴調解自己的心情。

(2)過高期望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因爲除了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外,其它諸如有婚外情、曖昧男女關係、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透過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賠償,更不用說是鉅額賠償,因此,這類案件,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當然,請了律師可以給對方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但若不見效,功夫白費。

(3)結局明確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案件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但法律關係卻很簡單,法院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這類案件,請律師的意義就不是很大。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畢了產權證,後與另一方結婚。婚後感情不和,幾年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提出房產分割要求。這類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幾百元諮詢一下律師關於簡單的訴訟知識以及心理對抗知識即可,沒有必要花太多的錢請律師,因爲此類案件,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萬元,且雙方在欠條上均簽字畫押,現父母索要欠款,沒有過訴訟時效,也不用請律師,因爲“欠債還錢”法院也會認這個理兒。

(4)“走程序”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無非是法律程序稍有複雜,對於此類情況,當事人只需到律師所花幾百元諮詢一下律師作下記?即可,根本不需要請律師。比如,當事人雙方均戶口均在外省市,而已在上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現雙方均同意離婚,而又不能或不願到原籍辦理。這類情況,透過法院走調解程序,比如上海浦東法院按速栽程序審理,最快當天就可以辦理完畢拿到調解書,根本無需請律師,只需要律師稍做指點即可。而全部費用有可能只需50元,但律師代理費,可幾十倍於此。再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在國內,而又同意離婚,但必須走法院程序。對於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瞭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5)“心理恐慌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案件爭議很簡單,法律關係也不復雜,但當事人心態過於複雜。絕大多數當事人沒有打過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張,就花了幾千塊錢請律師。有些當事人可能有些什麼把柄被對方抓住了,但其實這些所謂“把柄”沒有什麼實質意義,但當事人總用放大鏡看問題,或由於不懂法律被對方的威脅所懼,也要掏錢請律師。其實對於這類情況,請律師大可不必。

二、哪些情況離婚最好請律師

(1)“經濟實力型”,建議請律師。

不論案件大小,不論爭議財產多少,不論案件是否複雜,請了律師,花了錢,不論怎麼樣總比不請的好,在自己實力及心理承受範圍之類,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畢竟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說幾句話,在調解時打個圓場,同自己不願意打交道的人聯繫,律師,還是有用的。

(2)案件複雜型,建議請律師。

一般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往往經歷了一個較爲漫長的自我鬥爭的過程,也一般經歷了一個沒有效果的談判過程。也有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和對方直接談離婚,但內心也經歷了一個壓抑許久的心理反覆過程。但是,打離婚官司,想獲取一個對自己好的結果,不是吃了秤砣堅定了離婚的決心就完成了離婚的準備。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過錯的取證,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具體項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師和對方調解爭取和平解決,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雖然即將開始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但準備給養、繪製戰役計劃書,獲取財產證據工作都是較爲重要的,這時律師的作用就明顯了。

另一方面講,當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遞的起訴狀,望着上面無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訴時,望着訴狀中過分的訴訟請求時,氣得臉色發青,嘴脣哆嗦是不夠的,需要有針對性的而不是長篇大論地擬寫答辯狀,從而澄清自己的清白,與此同時需要圍繞對方的訴訟請求,或對方有意遺漏的共同財產進行收集證據,或從法律規定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再如,對於有些公司股權、銀行存款查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請律師處理可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時律師的作用就在於此。

(3)法理爭議型,建議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法律適用複雜,對於爭議的處理法律沒有規定,上海高院的相關司法答覆也不甚明確,甚至理論界也有爭議。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需要請理論性強的專業婚姻律師來相助。比如這個案件:

女方在婚前購房,購房合同價50萬。女方出資40萬,另男方有證據證明同時也出資10萬元直接匯入女方購房的房產公司。之後,男女雙方結婚。再之後,男女雙方離婚訴訟。此時,房子已升值至100萬元。

女方稱:該房系其婚前個人名義出資購買,且房產證也是其一人名義,該房應爲其個人財產;

男方稱:該房雖系婚前女方所購,但男方亦有出資,且該房現已增值,故該房包括增值部分應作爲共同財產分割。

對於這個案件的具體法律適用,我就不再展開敘述。這個案件就是一個較爲有爭議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規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法律適用複雜,建議請律師。

(4)有意調解型,建議請律師。

99%的當事人不願意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經過律師從中斡旋,從中調解,憑律師三寸不爛之舌,將雙方爭議圓滿化解,促使雙方能有一個都可以接收的協議,這種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畢竟有這個可能。據我們統計,律師訴前居間調解成功率爲10%,但儘管可能性較少,但對於實在不願意訴諸法院的當事人,聘請律師出面調解也是爭取一種機會和可能,也是律師作用所在。

現實中,不是夫妻一旦離婚就必須要請律師來幫助自己,要是雙方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婚姻關係的話,此時完全沒有必要請律師。即使在產生了爭議的情況下,也要區分實際的情況,瞭解清楚哪些情況下其實離婚不用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