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離婚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辦理的。但是,對於起訴離婚,有可能男方不願離婚或者因爲發生某些意外事件的原因,導致找不到人。此時,女方不可能因此就不離婚。那麼,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看看下文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經常會有人問,我想起訴離婚,可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這也分兩種情況。

(一)故意躲避

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繫。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繫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透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有些不願離婚的被告就以爲,他不出庭,法院就不會判離婚了。所以拒絕出庭。 那該怎麼辦呢?兩種解決方式:

1、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

2、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採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缺席判決就一定會完全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嗎?那也不一定,還要看具體的事實情況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

(二)確實下落不明

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繫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並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這種情況下,建議在訴訟請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折抵孩子的撫養費。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這一問題,如果是故意躲避,可以採取拘傳和缺席判決兩種方式,但如果是失蹤,法院會判離。也就是說,在起訴離婚時,如果找不到對方,是有辦法可以處理的,另一方如果不願離婚,躲避也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您想進一步瞭解起訴離婚,可以聯繫365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