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女方標準

1、物質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紮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爲賠償得到多於損失的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精神損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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