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的損害賠償該怎麼提起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該怎麼提起

有的人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可能還想同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但對於普通人來講,可能並不是很清楚這個離婚中的損害賠償該怎麼提起。當然,也不知道我國對離婚損害賠償主體的限制是怎樣的。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中的損害賠償該怎麼提起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必須同時提起賠償請求,否則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被告,且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另外,如果被告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明放棄的,法院將不予支援。

二、離婚損害賠償主體限制

1、受到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能否作爲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是因配偶一方在婚內實施法定違法行爲而導致離婚,過錯配偶因此造成無過錯配偶的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婚姻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不宜作擴大解釋。因爲,案由不一致,法律調整範圍也不一致,且離婚案件常常是因家庭成員間矛盾引起,矛盾本身就很激烈,婚姻案件中加入其他家庭成員更易計劃矛盾,所以不宜合併審理,離婚案件民事主體應僅以夫妻雙方爲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宜作爲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至於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爲等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外尋求救濟途徑解決。

2、與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爲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者,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賠,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關係以外的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也是遵循了此項規定。另外,受害方要求第三者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在司法解釋中也難以操作。因此,在法無明文規定前,對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一併請求第三者損害賠償時,宜作出駁回起訴的處理。

通常只有對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爲時,要求作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至於這個損害賠償是怎麼計算的,則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