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會自動離婚嗎?

一、夫妻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會自動離婚嗎?

夫妻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會自動離婚嗎?

不會,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分居也不是離婚的必然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經民政部門審查雙方的確是自願離婚且已經適當處理子女和財產時,應准予離婚。若僅有一方要求離婚,應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可向當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滿足以下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 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分居兩年以上的,經調解不成,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不要誤解這條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就離婚沒有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只能透過司法仲裁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分居是無法自動離婚的。

二、什麼是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某些原因停止共同生活並且有了屬於自己獨立的生活和感情,首先需要知道一點是,我國目前並沒有“事實離婚”這種說法,而分居確實是離婚判決的參考條件之一。一般在判決離婚時基於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感情破裂分居,只要沒有違法情況發生一般會判離婚。

按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情形,當事人想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透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而婚姻法中“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標準。

事實上,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果被告方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