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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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僅僅是對現役軍人的婚姻纔會給予保護,而此時由於現役軍人的戶籍、住所地都與原來的不同,因此要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話,就要先知道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後,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對於訴訟來說,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婚姻案件屬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轄依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

婚姻案件屬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轄依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我國大陸地區離婚訴訟管轄的情況: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爲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戶籍遷出後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有些離婚案件財產標的比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會歸屬中級人民法法院或者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各地的標的額規定依據當地的標準確定。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爲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是由哪個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有着特別規定,其管轄規定既比較複雜,又比較特別,而且,有些 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

(一)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爲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四)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不管由誰先提起離婚訴訟,都可在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受訴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現役軍人離婚的,與普通人離婚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法律規定此時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必須要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當然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而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不知道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就無法啓動離婚程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紹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