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冷靜期還有嗎?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冷靜期還有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冷靜期還有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冷靜期是沒有的。起訴離婚是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的。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三、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爲:

1、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

2、期間要件,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爲一定的行爲;

3、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4、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5、行爲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大部分夫妻在吵架時都會提出離婚的請求,爲了防止在衝動之下辦理離婚手續,因此設定了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根據相關規中的有關內容,對於那些首次帶着離婚協議書,提出離婚請求的男女雙方,是不能立即獲得離婚證的,必須是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若再次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纔會結束婚姻關係,否則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