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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針對離婚協議書的認定其實也就是對離婚協議書效力進行認定,只有確定了該離婚協議書是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當事人的履行纔有意義。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您解答。
一、離婚協議書的認定是怎樣的
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爲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子女撫養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爲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3、《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爲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4、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隻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爲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二、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在對離婚協議書進行認定之前,需要先確定該協議書是成立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的話進行離婚協議書的認定就顯得沒有多大意義。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