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償借條欠條有什麼區別嗎

一、離婚補償借條欠條有什麼區別嗎?

離婚補償借條欠條有什麼區別嗎

拖欠離婚補償金的應該寫欠條,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一樣的,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欠條應該怎麼寫?

欠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型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爲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麼人或什麼單位什麼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如果對方有過錯行爲,或者對方自願給自己支付一筆補償金,最好能當時就處理完,若當時沒有支付補償金的能力,可以讓當事人寫一張欠條,若寫的是借條,自己沒有辦法提供匯款憑證等證據的,借條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