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不少離婚夫妻第一次起訴離婚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准許離婚,而之後當事人卻又想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那就要按照規定的時間才能提出了。而此時自然也是需要以書面的再次起訴離婚起訴狀來啓動離婚訴訟程序,那究竟再次起訴離婚起訴狀怎麼寫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再次起訴離婚起訴狀
原告:女,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係;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3、婚生子女歸__撫養,__(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婚後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年 月 原告起訴至貴院提出離婚,貴院依法受理並開庭審理。
雖然貴院在__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中希望雙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溝通,矛盾會得以解決。但半年多以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並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爲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相關法律知識: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是多久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爲離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採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着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 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爲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後,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 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爲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現實中,並不是要多次起訴離婚纔會判決離婚,這主要是因爲很多離婚夫妻其實並沒有達到規定的離婚標準,而此時法官依法作出判決,自然不能輕易准許夫妻離婚,因此纔有了第二次起訴離婚,甚至多次起訴離婚。上文中爲大家提供了再次起訴離婚起訴狀的內容,但願能爲你提供一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