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給材料怎麼辦?

起訴離婚對方不給材料怎麼辦?

起訴離婚對方不給材料怎麼辦?

法院可以強制要求進行提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如果對於相關證據材料,由於對方當事人不願意提供,可以請求法院依職權調取。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

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首先法院可能約當事人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當事人調解,開庭時也會問當事人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當事人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如果都同意離婚,那麼儘量與對方協議離婚,這樣就可以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只要雙方把孩子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在離婚協議中協商處理好即可,然後拿着結婚證、戶口薄、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照片這些材料,去雙方任意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滿兩年,雙方自動進行離婚,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針對於夫妻雙方,如果要進行離婚的話,首先雙方應該進行協商,協商不下的話就考慮起訴離婚。針對於起訴離婚雙方應該都進行配合,如果有一方拒絕進行離婚,也應該在法庭上進行,說明不想離婚的原因。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雙方是否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