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在人民法院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是在人民法院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現在不知道是爲了追逐潮流還是隨着時間的推移慢慢變得不在乎家庭,越來越多的人都把離婚當作是一件小事,不以爲然,認爲離婚只要個人同意就可以直接離婚,可是大多數人不知道起訴離婚是在人民法院開庭,所需要走的程序是什麼?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

一、起訴離婚的程序

1、蒐集證據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所以要蒐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

2、立案

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兩份(一份給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法院需要看一下原件留存複印件,有的地方法院會保留原件,比如石家莊市的郊縣贊皇、欒城等);起訴書(建議律師代寫)

3、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程序的舉證期限是30天,30天后開庭。

4、開庭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5、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現在的社會,離婚要考慮很多因素,不僅僅只是雙方共同達成協議即可,當我們起訴離婚是在人民法院開審的時候,我們都要考慮到離婚以後所要承認的後果,當遇到無法解決的離婚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及時的求助法律援助,來幫助我們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