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司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離婚時公司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離婚公司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其中相關的知識你都瞭解多少?其中相關的知識都是怎樣的?在此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夫妻分割存在於有限公司的財產的難點

(一)、界定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與公司財產的區別比較困難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涉及到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一旦作爲公司的出資,便與公司財產混同,成爲一個整體的企業財產,並因公司的運作而產生了公司的盈虧。在夫妻關係終止後、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到底有多少屬於有待分割的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只有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才能界定兩者的區別。這樣做肯定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財產難

在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數額後,需要將其從公司財產中剝離出來,使夫妻財產便於分割。但夫妻共同財產作爲公司的出資入股,因相關法律的規定,往往不便於直接分割。因爲公司法規定股東不能抽回投資。但若直接分割經營公司一方在企業中所佔的股權,又受到公司法關於轉讓股權諸多條件的制約。所以相關法律規範的制約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財產時處於兩難境地。

(三)、對證據的認定難

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對證據的認定問題。由於公司財產較多,負責經營的一方往往會轉移財產,或者使公司“遺留”大量債務,並提供大量證據,有的包括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如張某訴李某離婚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王某合夥經營汽車修理廠,後張某訴請離婚,並要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訴訟期間,李某與王某合夥糾紛案在另一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企業無淨資產,欠外債100萬元,同意散夥,雙方各承擔50萬元債務。法院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並製作了調解書。李某持調解書要求張某分擔共同債務25萬元。法院是否仍需要對該證據進行覈實,認定爲證據,成爲一大焦點。如不覈實則可能會顯失公平。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財產的特殊原則

(一)、維持公司社團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不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保持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儘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性爲原則。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確保公司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切實維護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及公司債權人利益。

(二)、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對夫妻公司股權的分割,不同於以往對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調整領域,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尤其是與公司法的協調。如果在分割時與上述法律法規相矛盾,就會錯判。

(三)、既要體現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又要兼顧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確立股東的身份及其權利、義務時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來確認,但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夫妻公司時,應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侷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則來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三、對幾種不同性質企業的夫妻財產分割方法

(一)、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佔有一定份額股份的情形。根據該類財產的性質,不能直接分割出資財產,只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進行處理。具體可採取以下3種方式:1、直接轉讓出資。德國和法國在處理該類問題上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德國有限公司法第15條、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均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透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該方法是指,參與經營公司配偶一方將屬於配偶另一方的出資份額 (通常爲其出資額的一半)轉移給另一方,從而該另一方在名義上和實際上也成爲公司的 出資人和股東,並擁有相應的股權。但該處理方式受到以下兩個條件制約:第一,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爲本公司的股東;第二,作爲受讓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爲股東的條件。該處理方式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持公司股權一方進行評估,操作起來簡單方便。但由於受上述兩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鑑於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不一致,同時由於有限公司財務不公開,只有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淨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直接按出資價值補償,對另一方可能會明顯 不公平。因爲公司的財產不斷增加,股份也會增值。3、拍賣分割。這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想擁有股份,二是雙方都不願意擁有股份。在第一種情況下,可由雙方競價,誰出價高股份歸誰。在第二種情況下,可將股份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爲竟買人蔘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成交價無優先購買權。

(二)、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並共同經營企業的情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成立公司,並向工商部門辦理了註冊登記。對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主要有如下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各佔投資比例的 50%,二是雙方所佔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該類性質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區別如下情況對待:1、對於離婚夫妻雙方均要求繼續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對該企業判決維持現狀,由雙方當事人繼續擁有公司股份。對於在工商登記中反映雙方投資比例不一致的,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應推定雙方投資比例相等,均爲50%的股份。因爲在向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時,是基於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係和相互信任,對各自的出資比例並未實現嚴格意義上的對等。但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在出資時是平等的,股份也應視爲相同,應打破公司法的侷限,按照婚姻法的原則來協調與公司法的衝突,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2、對實際經營公司一方向不參與經營的另一方故意隱瞞公司經營狀況,並且惡意轉移公司財產,損害了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由於雙方已不再相互信任,不能共同經營,因此在判決離婚時不能判決共同經營,應對公司進行審計,判決經營公司的一方補償另一方股份的損失。即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另一方,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生產經營。但在操作時應注意到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的人數應在兩人以上的規定。爲了避免夫妻一方退出夫妻合股公司後所導致的該公司在人數上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後果,可採取由雙方協商,或由一方指定一定份額的股權受讓人,由該受讓人取得一定份額的股權。同時,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股東變更登記手續。3、對雙方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清算後註銷,也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後,由法院委託進行拍賣。對拍賣後的價金由法院進行分割。

(三)、對以他人名義入股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義上的股東,夫妻雙方都不是股東。但平時是透過第三人分得股利。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處理方案,一是對股份進行評估,由第三人折價給付股金,將股金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當於股權轉讓。第二種處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義對外轉讓股份,夫妻雙方願意要股份時,支付對方股價的一半即可,夫妻雙方都不要股份時,由他人購買,支付的股金作爲共同財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