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解除無效婚姻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行爲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主要在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是爲了從法律上透過夫妻身份關係、財產、子女關係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爲普通程序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爲特別程序之訴。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爲的確認。離婚糾紛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係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離婚和解除無效婚姻區別是什麼?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爲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爲已經作爲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而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即我國法律規定的情形。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係自始無效;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3、兩者的行爲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係”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係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爲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5、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來解決。但對於離婚而言,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可以進行調解解決。而且,“調解無效”作爲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必經程序,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爲判決准予離婚的實質性條件。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同時,協議離婚還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雙方發生爭議,則只能透過訴訟程序離婚,而不能再適用行政的程序。對於無效婚姻,由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往往涉及財產、子女權益的處理,依行政程序解決的一旦發生爭議即應透過訴訟解決。根據各國立法通則以及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只是以訴訟程序進行,且當事人的相關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6、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的同時,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如夫妻財產權、生育權、繼承權、同居權、撫養權等。由於無效婚姻在同居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婚姻的效力,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以上就是離婚和無效婚姻的具體認定情況,兩者的法律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對於離婚而言,必須要由雙方當事人在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合法的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對於無效婚姻而言,是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