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撤銷離婚起訴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直至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起訴,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另外還有一種撤訴方式,那就是在開庭的時候,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這個時候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算是一種消極的撤訴方式。律師建議離婚是關係重大的事情,建議夫妻雙方慎重考慮,謹慎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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