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屬於感情破裂。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被法院認定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准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