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糾紛要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購買的房產,只要雙方沒有特殊約定,且不屬於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子女的情況的,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記與首付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則房產屬於首付方的個人財產,但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付方應當給予配偶補償
4.針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一般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後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爲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2.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剩餘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或任何一方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部分出資可認定爲對夫妻的借款或贈與。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爲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爲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雙方子女用該贈與資金購買房屋行爲自然等同於個人出資行爲。
6.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要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