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離婚標的指的是什麼?
離婚案件當中訴訟標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關係,每個不同的訴訟之間都有特定的標的,會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來進行確定,當然也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進行變更或者消除其中的法律關係。
二、離婚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2、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勞改、勞教單位的證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介紹人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後情況自述、鄰居證言。
(三)證明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的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2、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例,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騙婚的證據;
4、包辦、買賣婚姻的事實、證言,物證;
5、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通姦、賭博、酗酒的證明,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婚後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離婚財產的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的證據;
3、子女各自財產的證明;
4、房屋產權的證明、合資建房的證據、證人證言;
5、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
在當代社會如果要進行訴訟離婚的話,那麼基本上雙方的感情確實就存在着很大的破裂,法律會考慮到這一點來對訴訟當中所產生的訴訟標的來進行處理,而離婚案件訴訟標的都是財產,雙方要想獲得財產的話,必須要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