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
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婚後財產和債務分割分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等達成一致意見,可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二、哪些情形屬於感情破裂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32條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爲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爲。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援。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爲,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爲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援。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爲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爲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
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此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將未能列舉的具體情形包含在其中。
起訴離婚往往會因爲不符合訴訟離婚的標準,最終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而之後如果夫妻雙方有可以協議達成一致的話,那透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也是可以的。當然,協議離婚要求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這其中就要求當事人簽訂好書面的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