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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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會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這樣的要求還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但有些情況下就不行。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主體: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協議離婚後提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訴訟離婚中提出:

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

(1)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一審中提出:

a、可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b、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在離婚訴訟中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二審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爲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爲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爲的制裁,並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爲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