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怎麼樣辦協議離婚

應該要怎麼樣辦協議離婚

按照規定,夫妻要是辦理協議離婚的話此時需要雙方就離婚的有關事情協商達成一致,這是協議離婚的前提,然後再將協商好的內容書寫成離婚協議書,共同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離婚。那此時究竟應該怎樣來辦協議離婚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應該要怎麼樣辦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爲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協議離婚該如何進行

協議離婚有兩種方式,除了去民政局審辦的方式,還有一種辦理方式,其步驟是:

夫妻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向法院提交自願離婚的協議書,或者雙方親自到法院作自願離婚的庭審筆錄,由法院審查以後,出具一份《民事調解書》,並收回《結婚證》,自此,雙方的夫妻關係解除。

具體程序是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及與離婚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等,法院依法受理後,會進行審查,如雙方確係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撫養、撫養教育費的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等等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那麼法院就會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至此,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解除。

工作人員會對其是否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條件作出審查,在不滿足的情況下自然就是不允許離婚的。但此時協議離婚不成,還可以透過訴訟方式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