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離婚需要走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打官司離婚需要走的流程是怎樣的

打官司離婚需要走的流程是怎樣的?

打官司離婚的,需要走的流程爲:提起起訴書,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結束後,對案件進行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夫妻一方選擇訴訟離婚的,需要走的流程應當是這樣的:

1、要求離婚的一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

2、人民法院應當對起訴書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進行立案;

3、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庭審,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

4、審理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來進行判決,然後對當事人進行宣判。

二、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人民法院應當對提交的起訴書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進行立案處理。在立案後,應當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庭審結束後,應當按照庭審的情況來進行判決,並且對當事人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