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能解除婚姻關係

分居多久能解除婚姻關係
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起訴。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是說,我國法律目前並不承認分居幾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其中第三項爲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綜上,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以上的屬於法定訴訟離婚事項,可向法院透過訴訟途徑提起離婚。
婚姻關係只能透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