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長時間才能離婚?

分居多長時間才能離婚?

一、分居多長時間才能離婚

分居二年可離婚。如果達到這個條件,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一方不同意,還是要透過法院訴訟,並不是分居就自動離婚了。至於說附加條件倒沒有什麼。至於是否確實分居,那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蒐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等。證據可以相對證明。

事實上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一般有三種: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透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3、這是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二、分居後就自動離婚了嗎

夫妻分居六個月就自動離婚。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嗎?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我國結婚、離婚均實行登記制度,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

所謂的六個月之說,是指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被法院裁定駁回離婚訴訟請求的文書生效之後滿六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前提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離婚自由的含義當是指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形,但仍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或到人民法院辦理。

三、夫妻分居的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四、夫妻分居時間的計算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夫妻透過分居方式離婚的,那必然就要滿足法律對分居離婚的條件規定。其中首先需要夫妻是因爲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後對於分居的時間必須要持續達到兩年才行,另外在分居期間可以說雙方也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若不能同時滿足這些條件,那麼就不能透過分居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