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性質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性質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性質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性質是協議離婚當中的一種離婚適用期限。《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如果對於有家暴情形的這種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民法典》第1079條裏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有關家暴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哪些情形可以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雙方因爲感情不和想要離婚的話,那麼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來辦理離婚的手續。但目前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是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的,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協議離婚必須要經過這段時間,但是訴訟離婚的話是不需要的,所以可以透過訴訟糾紛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