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離婚案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一、根據規定離婚案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根據規定離婚案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離婚案開庭原告不到場的,法院可以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離婚案件的舉證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打官司是非常嚴肅認真的,原告在沒有想清楚的情況下不能隨便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三天就通知了原告開庭的時間,如果原告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庭審活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