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可以出外地麼

一、離婚冷靜期可以出外地麼

離婚冷靜期可以出外地麼

離婚期可以在外地,但是過了離婚期之後要回來。離婚冷靜期制度要求夫妻雙方都到達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如果一方在外地的話那麼就不滿足雙方到場的條件,那麼當然是不可以離婚的。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只可以在異地辦訴訟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條件

1、冷靜要經雙方同意

首先,依據最高院的規定,適用冷靜期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因此並不會出現所謂法院隨意的延長審限時間等,或者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藉此拖延訴訟的情況。

2、冷靜期不白等

其次,冷靜期內各方不是坐等熬時間,而是要採取積極的措施修復情感、例如做心理疏導,或開展調解工作,總之是圍繞解決該起家事糾紛做正向的工作。

對於增加冷靜期也是爲了防止夫妻衝動離婚。但是很多人也會呈反對意見。但離婚冷靜期也是有適用條件的。

三、離婚需要辦什麼手續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覈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離婚在沒有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只要過了30天的冷靜期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了。在協議不了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