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怎樣的理由才能起訴離婚?

一、以怎樣的理由才能起訴離婚

以怎樣的理由才能起訴離婚?

其實被法院支援的離婚理由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民法典明確列明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即可以據此判決離婚。這些理由共有五項,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情形。

在《民法典》中這一個兜底的條款,比如說以隱瞞的身份騙取結婚,或者因疾病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影響到夫妻生活等,諸如此類,能夠證明感情確實破裂的一些客觀的證據,也有可能成爲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另外,軍屬們要特別留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不過實踐當中當事人通常難以拿出充分的證據,所以第一次判決離婚的概率並不是很高。

那第二類讓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中,最常見的是連續起訴二次或者三次的,這種連續起訴的行爲本身,就能證明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給了雙方半年的冷靜期和修復期,但仍然沒有任何改善的,半年後隨即又起訴的,再結合其他感情不和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判決解除夫妻關係。

透過連續起訴的方式由法院判決解除夫妻關係的,是目前全國範圍內離婚方式的主流。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判離婚

1、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而在六個月內,同一原告在沒有新理由的情況下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起訴離婚跟協商離婚一樣都是離婚的方式,它是讓兩個人的婚姻終結的途徑,要是夫妻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透過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決,但在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有個理由。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