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人不到場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被告人不到場怎麼辦?

起訴離婚被告人不到場怎麼辦?

對方不到庭,也不影響判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如果起訴離婚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官是可以做缺席判決的。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二、哪些情形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出現問題一方準備訴訟離婚,對方不到庭,如果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有家暴,賭博、吸毒惡習,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離婚的,所以對方不到庭,也是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