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離不了?

爲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離不了?

很多夫妻因爲受不了現有的婚姻而想要快速離婚離開對方卻又因爲很多事情不能自己解決就只能找法官,但是實際上第一次的起訴總是沒有辦法滿足他們的請求,那麼, 爲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離不了?其實法官之所以不讓第一次起訴的夫妻離婚是爲了防止有衝動的夫妻最後又後悔。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爲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離不了?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爲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通常情況下,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一、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爲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麼堅決,被告仍想挽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被告想獨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爲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於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需要六個月之後纔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間,則爲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爲此,當事人要做好防止財產轉移的準備,以免造成自己財產權益的損失。

以上就是關於爲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離不了的具體原因。綜上所述,法官做出滿足夫妻離婚請求的判決之前肯定是要結合夫妻實際的狀況進行合法地判定雙方是否真的符合了離婚的條件,而大多數夫妻離婚都是衝動之下做出的決定,爲了防止夫妻後悔又復婚浪費社會資源就必須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