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夫妻分居多久可判離婚

離婚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夫妻分居多久可判離婚



一、離婚前應做好哪些準備


1、心理準備

當事人,大都希望速戰速決,尤其是對方當事人採取拖延戰術時,更是希望快刀斬亂麻,但這些心態恰好與法律的規定衝突。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如果屬於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而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除非有下列情況:“(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2、諮詢律師

到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可以就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進行詳細的陳述,然後律師提出問題雙方進行交流,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案情和婚姻糾紛的焦點進行分析,並給予一個總括性的指導建議,比如究竟是採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諮詢者更爲有利,便於當事人的後期操作。

3、充分的證據準備

(1)、感情破裂的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案件的當事人需要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有選擇的提交相應證據。

(2)財產證據

法庭庭審中對證據進行質證的焦點是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類:

(1)書證。在離婚訴訟之前,當事人須注意收集、儲存工資卡、房產證、欠條、股權證明、社保證明、保證書、曖昧短資訊等書面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也可提交複製品。

(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源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判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鑑定結論。在離婚訴訟中,鑑定結論的出具包括行爲能力鑑定、視聽資料鑑定、筆跡鑑定等等。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勘驗物證或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4、訴前財產保全準備

爲了避免婚離了卻拿不到自己應該拿的財產,訴前的財產保全尤爲重要:

(1)、訴前財產保全的概念: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及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注意提供擔保的方式一般是等值的現金或不動產,北京市各區的法院接受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但各區法院掌握的寬嚴標準不同。

5、子女撫養權證據準備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 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如果當事人準備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其在起訴之前,應根據上述條款做好相應的證據準備,包括自己的父母、鄰居出庭作證,如果孩子滿十週歲,在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可以讓孩子出庭作證,或者給孩子製作視頻資料,或者讓孩子自己手寫材料,以證實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

二、夫妻分居多久可判離婚

1、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兩年是否判離婚;分居兩年,法院一定會判離婚嗎?

2、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的標準之一,分居兩年只是離婚理由中一

個,並不是必須的;

3、如果決定離婚,又沒開始分居,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最好的辦法是直接到法院起訴。第一次

判不離婚,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這樣比分居兩年離婚要快。

4、分居事實,最好要有證據證明。

如何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