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手寫的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手寫的有效嗎?

離婚協議手寫的有效嗎?

手寫的離婚協議書有效,但是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本身不能起到解除婚姻的效果,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

不管是透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透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

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爲證據來使用。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1、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爲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在形式上的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在合法有效性上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在存檔上的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協議離婚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協議離婚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

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協議對於要離婚的夫妻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這份協議不管是手寫還是用打印的方式都是必須要協商好裏面的條款,這也是起到法律效益的必備條件,所以,在寫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這要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