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離婚前先過冷靜期嗎?

一、必須離婚前先過冷靜期嗎?

必須離婚前先過冷靜期嗎?

必須離婚前先過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有如下情況的,給予離婚:

1、具有重婚違法行爲的,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

2、被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性習慣並且屢教不改的。

4、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

5、其他原因導致感情不和的。

還有一條特殊說明是其中一方失蹤滿2年找不到人的,法院給予同意離婚。

離婚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雙方採用訴訟離婚手段,是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法定證據的,譬如說一方家暴,或者分居兩年以上,這樣一方提出第一次訴訟,法院纔會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如果不能拿出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通常情況下,法院第一次是不會准予離婚的,起訴第一次後,半年後再次起訴,這樣判決離婚的機會會比較大,連續起訴的行爲是雙方在根據冷靜後繼續提出離婚的行爲,法院會認爲雙方已經想好了,但是感情仍然沒有得到緩和,這樣就證明感情確實無法維繫,這是比較有效的快速離婚方式。

目前很多人對於離婚冷靜期限其實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說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完全是可以協商一致,然後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但是這樣的一種手續辦理,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也就是需要經過離婚的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