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孩子的探視權有什麼規定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會面和交往的權利。探望權只能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除父或母以外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不能成爲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確定探望的方式與時間的途徑有兩種:當事人協議和法院判決,而其中又以當事人的協議爲優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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