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對於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由於法院無法認定爲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故而一般是不會判離的,此時民事主體,若已經向離婚的,可以在一審結束之後的半年後,再向司法機關,提出離婚訴訟的請求,此時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一、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纔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係。會跟着程序流程來進行判決,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間隔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應該自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後過六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

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還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後次日開始計算。

爲此,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後過15日,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判決書生效,然後再過六個月。

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確切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以法院電腦系統記錄的生效時間再過六個月計算。

三、訴訟離婚的審理程序

訴訟離婚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一) 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另一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開始訴訟程序後,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法院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時,審判員先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然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 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但是依舊存在着比較特殊的情形。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對於民事主體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必須在已經確定某民事主體,已經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下,才能判離。否則依舊不會被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