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般開庭幾次?

一、起訴離婚一般開庭幾次?

起訴離婚一般開庭幾次?

我國法律並沒有沒有明確的規定,自第一次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起訴,一般開庭一次即會判決離婚,但某些特殊情況還是要根據實際來決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二、哪些東西可以作爲離婚的證據?

證件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爲一方當事人隱藏、銷燬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透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票據

有據可查,其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儲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帳戶,由於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過錯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於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