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撒謊,該怎樣進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撒謊,可以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這一行爲,法院會根據提供的證據,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撒謊,該怎樣進行辦理